改名字要去戶口登記機關改。變更戶口姓名的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1、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更改姓名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并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3)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后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_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后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準;
(5)本人同意書(本人已滿10周歲,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
(6)收養關系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
3、到戶籍所在地的_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填寫清楚個人信息,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并提供所需資料;
4、認為符合改名條件的,工作人員蓋章,管片_簽字,由主管所長審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1.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證明父母、子女身份的證明材料。例如,家庭戶口本、父母身份證、父母結婚證等;
3.證明子女姓名變更的事實、依據以及理由的相關材料;
4.兩張一寸本人近期照片;
5.為孩子改名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小孩子改名字需要的手續包括: 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 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_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需要帶上孩子的醫學出生證明,以及準備申報孩子戶口的一方的戶口本。去戶口本所在地派出所,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_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并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_派出所申請,報縣級_機關審批后,辦理變更。
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