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安機關的窗口單位,你知道他們要注意什么服務禮儀你知道嗎?下面是為大家準備的公安機關窗口單位服務禮儀,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作風建設,提高公安機關窗口單位的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窗口單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隊、刑警隊、巡警隊、派出所、車管所,出入境管理辦證室、邊防檢查站執勤現場、信訪辦、辦證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會,接待和服務群眾的單位。
第三條 窗口單位接待和服務群眾,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公正,便民、利民和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執法,熱情服務。
第四條 在便民服務設施上,窗口單位應當做到:(一)晝夜服務群眾的窗口單位應當設置指示燈箱或警示紅燈、公開電話號碼;其他窗口單位應當在醒目地點、位置設置指示標牌。 (二)在接待場所設立警民聯系箱(簿)、意見簿,提供辦事指南,公布上下班時間和報警、咨詢、監督電話,有條件的單位應設置觸摸式顯示屏服務指南,便利群眾辦事、救助和反映情況、問題。(三)根據需要和條件設置供群眾使用的桌椅、紙張、筆墨,飲水設施以及其他相應的服務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接待、服務場所的提示標志醒目,環境衛生整潔,內務管理井然有序。(五)城市和城鎮派出所辦公服務場所與民警休息室應當分設;其他單位也應創造條件逐步分設。
第五條 窗口單位必須建立和實行以下制度:(一)警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窗口單位的工作職責、執法依據、辦事程序、法定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以及其他相關內容,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和評議。 (二)首接責任制度。接待群眾報警、求助、咨詢及外來辦公、辦事人員的首位民警,對屬于職責內的事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職責以外的事,應當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記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并向群眾說明情況。
第六條 晝夜服務群眾的窗口單位和其他窗口單位的工作時間,應當確定民警專人負責接待工作,不得出現空崗或由非警務人員替代。窗口單位的民警在工作期間必須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規定著裝上崗,做到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第七條 在服務行為上,窗口單位及其民警應當做到:(一)接待群眾態度熱情,語言文明,舉止得體,執法、服務規范。 (二)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工作效率,嚴格執行有關辦事時限的規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手續齊全的,應當當場辦結;手續不全的,應當指導群眾完備手續;對依法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群眾說明原因。(三)嚴格按照法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嚴格執行有關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嚴格執行票據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嚴格遵守警務工作紀律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第八條 窗口單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待群眾作風粗暴,態度冷漠,語言生硬,行為蠻橫,辦事推諉、拖拉,刁難群眾; (二)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三)工作時間或工作之前飲酒,或在接待場所、執勤期間吸煙、飲食、閑聊、進行娛樂活動等影響工作形象和工作環境的行為;(四)向服務對象及其代理人托辦私事; (五)接受服務對象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六)向服務對象及其代理人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八)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義務; (九)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窗口單位工作考評制度,加強對窗口單位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年度考評應當與日常考核相結合,考評結果作為對窗口單位及其民警進行獎懲的依據。對執法服務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執法服務差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內評優受獎資格。
第十條 窗口單位及其民警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公安部五條禁令》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