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國家權力均來源于憲法并受制于憲法,“憲法至上”應成為法治之路的靈魂,如果沒有憲法至上,也就無所謂憲政,當然也就不可能存在法治。今天小編整理了第一個國家憲法日是什么時候供大家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個國家憲法日是什么時候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每年的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
國家憲法日(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是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而在每年的12月4日設立的節日。
中國現行的憲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即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即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據內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即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訊自由受法律保護。
(五)社會經濟權利。即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勞動就業權和取得報酬權,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利。即文化與教育領域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從事文藝創作的權利與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七)監督權。即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具體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它決定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我國現行憲法第52條至第56條規定公民有以下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的義務。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視和壓迫。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具體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主要是指公民必須樹立祖國安全高于一切的觀念,同一切損害祖國尊嚴、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斗爭;保護國家的聲譽和榮譽不受損害;維護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主要指: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五)依法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進行社會資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六)其他義務。主要指的是受教育的義務和勞動的義務。也就是說,適齡的未成年人必須接受學校教育;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參加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