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關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學范疇,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權利與自由如何可能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學的范疇之中。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康德哲學思想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康德法哲學思想析略
【摘要】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關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學范疇,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權利與自由如何可能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學的范疇之中。康德認為由先驗理性所決定也存在于實踐哲學之中的自由是演繹權利的邏輯起點。這一切都基于人的理性存在,但由于人具有雙重屬性因而受到自然法則的支配,所以這種理性存在不是純粹的,由此建立法治國家就成了實現自由的實踐通途。
【關鍵詞】康德 法哲學 理性 自由 法治
【中圖分類號】B516 【文獻標識碼】A
康德以三大批判為基石創建的批判哲學體系奠定了其在哲學史上的崇高地位,實現了歐洲乃至整個人類哲學史上的一次巨大轉變。實際上,出于對政治焦灼而密切的關注與深刻而沉著的革命熱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關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學范疇,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權利與自由如何可能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學的范疇之中。故而,有學者將體現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觀點之下的普遍歷史觀念》、《論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學原理》稱之為“第四批判”。①恩格斯曾贊譽康德哲學掀開了德國哲學的革命的新篇章。②
理性思想指導下建構的康德法哲學
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學史背景。康德登上哲學舞臺之時,以洛克、巴克萊和休謨為代表的經驗論與以笛卡爾、斯賓諾莎和萊布尼茨為代表的唯理論在爭鳴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論困境而無法自救。經驗論者無法解釋建立在感覺經驗之上的知識或然性與他們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邏輯上的內在矛盾,而唯理論者試圖從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識的努力也陷入泥沼。早年屬于唯理論學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謨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獨斷主義的迷夢”,走上了批判哲學的道路。康德一面指責獨斷論的“專制”,一面卻又指責懷疑論者不斷地對牢固的哲學根基進行破壞,“但幸好他們是少數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構想則與笛卡爾以來的理性主義一脈相承:為真正的科學清理出一個可靠的地基。在哲學被視為“科學之科學”的時代,法哲學甚至是法學本身都只能從屬于哲學的一般特性。康德所推崇的理性即是保證這一切的根本所在,在唯一的理性指導下建構的法哲學自然不可能有可以并存的兩個或者多個體系。
康德時代法學與哲學關系問題的關節在于何種哲學才能取得“科學之科學”的合法席位。正如黑格爾所言:“在自然里,枝、葉、花、果的發展階段,皆各自出現,而內在理念才是這種依次開展的過程之主導的決定的力量”。④
正因如此,雖然康德承認有多種哲學,也承認這些紛繁哲學的歷史貢獻,但這不意味著他容忍這些哲學流派取得作為科學之科學的哲學的合法席位。“事實上,存在多種的哲學論證方式,以及通過論證方式去追溯最早的理性原則,隨之或多或少成功建立一個體系的基礎,這不僅僅存在過,而且必定有過許多這樣的嘗試,而每一種嘗試都對當代哲學作過有益的貢獻。不過,從客觀的角度看,既然只有一種人類理性,就不會有多種的哲學。”⑤
哲學家眼中的法學。專業法學家與“法學外的法學家”就法哲學問題的回答視角是不盡相同的。專業法學家著眼于法的穩定性繼而努力在既構的體系之內以經年相續的術語經驗性地解釋法律問題。科殷的《法哲學》開宗明義就引用了康德的一段話來闡述這個思想:“什么是法?如果法學家不想陷入無謂的累贅重復,或者不是作泛泛的說明,而是,想指出在某一個時代的各種法律思想得到的東西,這個問題可能會使他陷入尷尬。”⑥因此,由“法學外的法學家”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背景以某種外在超越者的姿態來審視法學,無疑會使法學的發展道路呈現多維狀態。
哲學家對法學理論的探究往往企圖直指法學之本質與終極,使法學沐浴在理性思辨的光芒之中,致力于幫助或引導法學界對于法的本體、終極價值與歸宿的理解。作為哲學家的康德以其天才的思辨對法學的基本概念作了形而上學的定義與解釋,系統地回答了諸如人的普遍權利、法的概念、原則、財產(但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取得方式與國家起源及其權利等法學基本問題。
自由:康德法治思想的邏輯起點
先驗自由。在經驗論與唯理論處于絕境而無法自救之時,康德開始了對形而上學的反思與批判。康德面臨的主要任務是如何進一步張揚人的主體性,回答人從神的桎梏中解放出來之后,如何從因果必然性的束縛下解放的深刻問題。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著名“二律背反”理論,其中第三對二律背反即與法哲學相關。康德指出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現象都可以由之導出的唯一因果性。為了解釋這些現象還有必要假定一種由自由而來的因果性。”此即自由性。第二種則認為“沒有什么自由,世界上一切都只是按照自然律發生的。”⑦
按照康德對于“二律背反”的解釋,形成了康德哲學著名的二元論:一面是可知的自然因果世界,而另一面則是不可知的自由世界。而《實踐理性批判》即依此展開,書中指出:雖然關于自由問題是不可知的。但至少我們可以堅持自由必須保持一致,這就是自由的先天普遍化原理。如我們不能為了今天的自由,放棄以后所有的自由;也不能為了自己的自由侵犯他人的自由。是故,康德認為真正的自由必須能夠加以普遍化此即其黃金命令,使之成為一個普遍立法原則并指導行動。
從先驗自由到實踐自由。康德他認為意志的自由是自由的當然要求,只有實現了意志的自由,才能算是真正的自由,因而為個人理性所掌握的意志自由便構成了自由的實踐基礎。理性在實踐中所確立的法則不僅能夠指導認識,而且可以引導行動。因為理性本身是自由的,所以我們的行為也是自由的。如果理性受到某種外力的限制,那么他所確立的原則就不足以成為我們行動的根據而從根本上喪失了自由,因而這些原則本身與自由發生矛盾便喪失了合法性。由此康德法治思想的理論核心―自由便得以證明。這種自由是天賦的、原生的、與生俱來與不證自明的,并且據此可以擺脫任何獨斷的意志而取得獨立,是一種無限的先驗世界的存在,并且成為個人不可讓渡的絕對尊嚴與的絕對權利的基礎。但是,自由并不意味著隨心所欲的滿足不為理性法則所決定的低級生理需求,相反欲求得自由則需要徹底擺脫原始欲望的誘惑而遵守道德法則。康德指出:自由“所需要的只是理性,以便責成意志,而不是哄騙意志去實施這些行為。”⑧ 自由與權利。康德認為一個人有什么樣的權利是法學家們必須面對的問題,但是如果法學家們的回答僅僅是根據法律的規定,這樣就不能解釋法律是否正義,所以這個任務必須要由哲學家來完成。康德他認為權利“可以理解為全部條件,根據這些條件,任何人的有意識的行為,按照一條普遍的自由法則,確實能夠和其他人的有意識的行為相協調。”⑨這個基于先驗理性確立的自由意志而從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來定義的權利即使在今天看來,依然有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方面,它明確了自由并不是意志本身而是“行為”,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是停留在先驗理性的層面上,只有在有意識的活動中人的自由才能夠得以體現。而純粹的意志,也就是與行為相脫離的意志,只會是它本身,雖然它本身的自由是不證自明的,然而卻不能想當然地構成權利,它缺乏所必需的物質外殼。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特別強調自由分為三種:第一種即所謂“主觀的……個體執意”即我們常說的“任性的自由”⑩。這種自由即對應前述缺乏意志的自由,它雖然是客觀存在,甚至是司空見慣的,但我們卻不能來否認意志自由的原則。因為“承認經驗的命題是一回事,而把這個命題作為理解的原則,并把它作為普遍識別自由意志(有別于任意專斷的行動)的標志,又是另外一回事”。許多人正是忽視了這一點而對康德思想的進步性提出了保守與軟弱的責難。事實上,康德除了前述“任性的自由”外,還進一步提出兩種更為高級的自由即“客觀的、按照原則的”自由以及“既是先天客觀的又是主觀的自由”。在康德看來“任性的自由”是遠遠不夠的,真正的自由必須把客觀規范揚棄(借用一個黑格爾的術語)到自身內,最后成為一種包容主觀的客觀自由即所謂“既是先天客觀的又是主觀的自由。”
另一方面,權利是基于道德主體的責任而獲得的在普遍爭議原則支配之下的法律上的利益。這種利益是在普遍自由與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使自己的意志同他人的意志相協調而獲得的。因而必須使自己與他人有意識的行為能夠相容而并行不悖,亦即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能妨害他人權利的行使,否則就因為不具備權利的實質要件而不能成為權利。康德認為,在這里他只是用這樣的公設來界定權利的概念,并沒有其他的意圖。把這條原則作為這樣的公設,并不是說我們不能理解其中的內涵。康德認為,如果我的行為并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有損于我的自由的行為都不構成權利。根據權利的定義,我的行為是意志的自由的權利,而后者有損于此,因而它在本質上違背了權利的定義以及由定義推延出來的原則,因而不構成權利。他進一步說明,這種不妨害他人的自由僅僅是對外在的行為的要求,而不考慮內在的動機,后者屬于倫理學調整的對象,是義務的科學。對于侵害自由的行為,我們是可以予以制止的。因為行使的妨害別人自由的行為不構成權利,在法理上是錯誤的,對錯誤行為的阻止是為了保護權利的行使。因而在實質上與權利的本質訴求是一致的,但這并不意味著道德的義務對于法律義務的優先性,相反權利對于道德具有邏輯上的優先性。法律的義務天然地具有道德義務的本質屬性,它不但可以像道德義務那樣通過權利與義務相互性維持社會的秩序狀態,而且在指導一般人的行為方面具有道德義務無法比擬的明確性。
純粹理性:康德法治思想的先天保障
純粹理性是自由的唯一保障。按照康德的說法,權利的原則是“哲學上的并且是有系統的知識”,因是不可能經驗的,亦即不可能從經驗中抽象出來,它只能訴諸于純粹理性,“純粹理性可以視為原則的能力,就此而論,它是實踐原則的淵源。因此,可以把純粹理性看成是一種制定法規的能力。”理性是天然的稟賦,可以正確地引導我們的認識與行動,引導我們認識權利的最高法則。正如康德所說:“啟蒙運動就是人類脫離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狀態。不成熟狀態就是不經別人的引導,就對運用自己的理智無能為力。”康德雖然不是唯理論者,但是卻把理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這樣尊重理性的實質就是尊重人的尊嚴與存在。康德要求揚棄那種純粹主觀的“任性自由”而達到某種兼具主客觀的自由。而這種過渡其實就要靠理性來完成此即康德所謂“實踐理性”。
經驗不能作為自由的保障。那么經驗是否具有相同或者是類似的功能呢?康德的答案是否定的。他認為人具有兩重屬性:一方面,人是理性的存在,是理智世界的成員;另一方面,人也是自然的存在,是感性世界的成員,服從自然法則,因而極其可能受到基于動物本能沖動而產生的影響。他把僅僅由感官、刺激和經驗所決定的行為稱為“獸性的選擇”,這種選擇與沒有智識的動物界相通,是不能夠達到認知權利的最高法則的要求的,然而卻會成為法治的原動力,下文將詳細論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純粹理性是最高權利法則的全部,也不是說純粹理性可以離開實際的工作而獨立存在,即使可能,這種存在也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因為純粹理性既“缺乏構建法規的質料”,又“并非必然地與客觀和普遍的原因相一致”,然而這并不能作為實際工作與純粹理性背離的借口。實際工作不但必須遵守由純粹理性推演出來的權利的最高法則,而且有義務以之為指導建構出不可改變的永恒的輔助原則體系,使之能夠服務于實際工作,完成純粹理性與實踐理性的統一。
實踐理性:康德法治思想的實施通途
康德的法哲學如果僅僅停留在思辨理性與自然狀態的層面上,那么他將無從實現人在經驗世界中自由的終極目標,歷史也會裹足不前。因為基于人的自然天性不可能實現完全純粹的道德目標而將自由從思維轉化為經驗實在。服從自然法則的人類在諸多誘惑面前顯得如此軟弱和無理智從而誘發了人與人之間的沖突。而這種沖突的解決已經遠非內在約束所能規制,如果沒有一種外在的力量來裁判和遏制這種非理性的沖突,人類的自由將無從談起。這時人類的理性便發出絕對的道德定言命令,要求自然狀態的人通過社會契約的形式進入社會狀態以實現自身的自由。我們可以看到,康德眼中的人文世界深受盧梭的影響,在國家起源上實際上便吸收了盧梭的社會契約思想。盧梭認為社會中的個人服從社會本質上之是服從自己,故而其并不喪失自由。不但如此,社會必須要以其全部力量來保護每個社會成員的人身安全和個人財富。
盡管兩人在國家的存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但是康德的思想顯然更富洞見,康德將世界區分為自然世界與人文世界。與自然世界的必然性不同,人文世界中的個人生而自由,可以為善,也可以作惡。盧梭對人類作惡、墮落和腐化憂心忡忡,聲言只有一群天使般的人民才可以制定完美的法律。康德的觀點與之針鋒相對卻更加深刻,他認為如果人文世界中的個人只能為善,那么一切政治法律的規范就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相反正是這種可以作惡的自由成為人文世界中的思想元點,也是人類歷史中不可獲取的根本性東西。作為欲求的惡是個體性與主觀性的存在,兩者共同彰顯了人的主體性,在這一點上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學家的“自然狀態”理論。康德認為,一個違背道德絕對命令的“壞人”能否成為一個好公民并非一個道德命題,而是一個憲制問題。“好的憲制,不能指望出自道德性,反倒是可以指望,一個民族在好的憲制下,能有好的道德狀況。”因此,康德認為的最高目標便是建立法治社會,脫離粗野自然狀態進入法律秩序下的文明狀態,讓“惡”向善充分發展。
(作者為電子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教育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德]康德:《歷史批判文集》,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年,第2頁,第22頁,第126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88頁。
③⑦[德]康德:《純粹理性批判》,鄧曉芒譯,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頁,第374頁。
④[德]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第1卷),賀麟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33頁。
⑤⑨[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沈叔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序言第4頁,第40頁,第30~31頁,第13頁,第13頁。
⑥[德]科殷:《法哲學》,林榮遠譯,北京:華夏出版社,,第1頁。
⑧《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道德形而上學奠基》,李秋零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443頁。
⑩[德]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北京:人民出版社,,第90頁,第90頁,第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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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學淺析
摘 要 本文通過對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中被稱為道德金律的“絕對命令”、道德的三大命題、以及《實踐理性批判》中實踐理性的對象概念、實踐理性的判斷力模型論和實踐理性辯證論的三大懸設概念的簡要闡述與分析,對康德道德哲學進行了細化與整理,為進一步研究康德的道德哲學提供了理論平臺。
關鍵詞 道德哲學 絕對命令 實踐理性 康德
中圖分類號:B516.31 文獻標識碼:A
康德的道德哲學是從功利主義角度而言的道德哲學,是有利于集體和國家民主的道哲學,所謂“思想離開利益就會出丑”,他的核心思想是犧牲小我,成就大我。道德與法律是不同的,道德從內在要求自我,法律從外在規范自我。對于不同的國家和民族,從利益的角度來看不會存在共同的道德標準,因而道德會成為相對論。康德的道德學從功利主義思考人的價值,從倫理視域來考慮涉及人的善,是對人生存狀態的關注,現實又具體。他通過現實案例以及道德情景模擬闡述了先驗的、形而上學的、非經驗層面上的道德分析,通過德性問題,宗教信仰問題來約束人們的行為。道德與政治有相通之處,康德的道德學對現實狀況、道德建設進行思考,解決怎樣使人成為有道德的人、純粹的人。外在的強制灌輸只能讓人成為權力的奴隸,成為只會聽話、服從的人,而道德要實現的是自由的人,至善的人。康德的道德哲學以主體性為基礎,以理性為思維方式,以自由與平等為核心的價值理念,構建了獨具特色的啟蒙現代性道德理論體系,康德是現代哲學的代表,他開啟了現代西方哲學的新思路。
1《道德形而上學》基本理念
康德道德哲學是義務論的倫理學,注重的是道德法的普遍存在性,從德性的角度,努力促使道德法更加完善。人類肩負有怎樣獲取更多知識、掌握真理的道德使命,善惡價值觀具有人的主觀性,它根據人設定標準,達到的就稱之為善,違背的則稱之為惡。康德在看過盧梭的論著《愛彌兒》之后對道德問題有了新的認識,認為追求自由才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在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一書中提到,知識非但沒有促進人類的發展,反倒破壞人類,科技進步影響著人們,它促進了邪惡,違反了人的本性。知識不是德性的培養,只有自由才是按照道德法則來實踐選擇,才是追求幸福的動力。“自由是道德存在的理由”,“道德是自由的認識依據”。他指出:“道德律使人認識到人在實踐中事實上是自由的,并反過來確定人的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這樣一來,自由就由于存在著道德律這一事實而不再僅僅是《純粹理性批判》中所設想的那種可能的‘先驗自由’,而成為了具有客觀實在性的‘實踐的自由’即‘自由意志’了。”
康德通過《道德形而上學原理》簡要地把道德哲學這一概念從一般大眾通俗道德過渡到道德形而上學,最后進入純粹實踐理性,他由先天的理性出發,一直到道德最后必然走向自律作為最終目的。康德所說的“道德律”稱為“絕對命令”,指在人類實踐活動中,一切支配個體行為的意志所遵守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規律,但它不是指具體的道德規范。康德認為,在自然界中,每一事物都按規律起作用,唯獨有理性的東西是按照客觀規律的概念,按原則行動,是無條件的,不受任何經驗、感性欲望、利害關系條件制約的。絕對命令,即道德考慮的普遍性,是每個人的人性,每個人獨立的、自我決定的人格,是本體人、非經驗的人、理性的人。作為“絕對命令”的道德律,只有一條,即: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去行動。后來這一原則被稱為倫理學上的“金規則”或“金律”。它成為一切特殊的、具體的道德規范以及一切日常道德判斷的最終根據。其它的道德規范、道德主張乃至道德行為都由此派生,并能夠由其進行檢驗,這即是我們對道德所能言說的最低限度。
在《原理》中康德談到了道德的三個命題:“第一個命題是:只有出于責任的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第二個命題是:一個出于責任的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取決于它所要實現的意圖,而取決于它所被規定的準則。第三個命題,責任就是由于尊重規律而產生的行為必要性。”第一個命題限定了道德是人的主觀準則,第二個強調了準則是人主觀準則中的客觀法則,第三個用了“尊重”一詞使主客觀相統一。“尊重”是通過理性概念產生出來的情感,是規律對意志的直接規定以及對這種規定的意識,尊重的對象只能是規律,尊重對實踐規律的“純粹尊重”――準則,才能使自在之物與現象相連。準則對特殊人具有效用,法則則是任何人對任何情況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的;準則的應用是有條件的,法則任何時候都必須如一。康德為道德以義務論的視角出現,從形而上學開始為動機,在德國思想上具有法國大革命式的偉大變革。康德談論的人,是進入社會狀態中的社會人,強調了道德法則的普遍性,每個人都參與立法。意志是道德問題的起點,從義務論出發具有一定的道德價值。
2《實踐理性批判》基本理念
人的活動無處不存在哲學,不涉及善惡,只要是按本能來做的都隱含著道德評判,只是我們未意識到。實踐理性指出,道德不立足經驗,而立足超驗。從自由產生的絕對命令才是道德法則,而不是由個人產生,一切具有創造性的實踐活動,都是先有目的,再創造出合乎理想的理論認識。這是先有道德法則,再有善惡動機,最后產生道德情感的過程,是由一般到具體的過程。道德法則是理論,如果沒有行動將只是空談,道德情感是文明的產物,道德是后天培養的,道德王國來自人的創造。
在《實踐理性批判》要素論中康德指出:“我所說的實踐理性的對象概念,是指作為自由所導致的可能結果的一個客體的表象。”實踐理性的對象是以自由的原因性,也就是善惡概念為前提,“所以,實踐理性的唯一客體就是那些善和惡的客體。”康德認為一般實踐理性是不純粹的理性,它的對象能夠稱得上真正的善的標準,卻依賴于純粹實踐理性。康德把這一現象稱為“方法的悖論”,即“善和惡的概念必須不先于道德的法則(哪怕這法則表面看來似乎必須由善惡概念提供基礎),而只(正如這里也發生的那樣)在這法則之后并通過它來得到規定。”如果沒有相應的德性,任何能夠達到幸福的功利考慮都不能被稱之為真正的善。因此,實踐理性的對象是通過自由而可能的結果。“對象”是借助行動而生成的諸事態,是行動自身,“自由”是指選擇的自由,而不必然是指先驗的自由,因為對象不必是純粹的和自律的意志的對象,后者是先驗地自由的。對于善、惡有著三種不同的含義:某些東西出于任意的目的而是善的,也可能出于實際的意圖而是善的,或是出于義務性的和必要的意圖而為理性存在者自身所主張。因此康德就區分了三種善的類型:即或然的善、實用的善和道德的善。由此可見,對象是一種具有特定稟賦的意志,是能夠根據法則和出于對法則的敬重而行為的稟賦。道德行動的唯一目的就是守護法則的統治,任何道德行為都部分地實現這一目的。 判斷力是一種將概念或規則運用于具體情形中的技藝或能力,康德認為這種才能是屬于天賦智慧的,無法通過對其他規則的學習而改善,就像一個在醫學上博學的人可能掌握了相當可觀的理論知識,并通曉諸多規則,但唯有那些使原生的天賦獲得完善的實踐才能使他成為技藝精湛的醫師。康德認為,考察一個人如何能說出“這張盤子是圓的”是很容易的,因為盤子的經驗性概念就包含了圓這個幾何概念,并且我們既能思維一個圓形又能直觀一個圓形,但如果要考察一個人如何能說出“太陽曬熱了石頭”卻很困難,因為沒有任何可以從中抽象出的,并且能夠外在地運用于其上的直觀或材料,康德用圖型法解決了此問題。對于純粹實踐判斷力來講,此法則是理性的法則,而非知性的法則,并且僅僅直觀對它來說卻并不充分。根據法則而發生的事件的圖型對于該事件的知識來說是必要的,然而,在實踐中,法則自身的圖型,對于感官經驗中的可能事件與并非是自然關聯的法則之下的某一原因的聯接仍然是必要的。模型也必須能在一切自然概念和應然概念之間充當作為中介的“第三者”。康德充分擴展了作為自然模型的含義,它被視為是通過我們在其中的行動而實現的目的王國。自然自身,而不只是其法則,被認為是一種模型或符號,然而并非是作為道德的目的王國。
在純粹實踐理性的辯證論中康德主要論述了三大懸設,即自由、靈魂不朽和上帝存在,這是達到實踐理性的最高對象――至善的必要條件。作為實踐理性,是從實踐有條件的存在尋求實踐無條件的存在,再尋求實踐理性無條件的對象全體,這是一個有自然追尋自由,有自由追尋人類最終希望至善的過程。達到“至善”的途徑是把道德和幸福相結合,但在現實生活中,德性和幸福往往是分離的,二者是二律背反的關系,正如“有德者未必有福,有福者不乏惡徒”。“那至上的善(作為至善的第一個條件)構成德性,反之幸福則雖然構成至善的第二個要素,但卻是這樣構成的,即它只是前者的那個以道德為條件的,但畢竟是必然的后果。”由此可見,只有德性才是至上的善,是至善的第一條件,而幸福只構成至善的第二要素,并且只有當它被道德制約并作為道德的必要結果時才是這一要素。德性是最終實現意向與道德律的完全適合,實現的圓滿條件是靈魂不朽,即有理性者的存在及其人格的無限延續。“所以至善在實踐上只有以靈魂不朽為前提才有可能,因而靈魂不朽當其與道德律不可分割地結合著時,就是純粹實踐理性的一個懸設。”幸福是實現自然與意志的全部目標之間的和諧一致,它的圓滿完成要依靠上帝存在來作為至善實現的必要條件,唯有上帝才能夠賞罰分明,能夠掌握德性和幸福之間最恰當的比例。康德把神的存在當作人的道德自由所需要的手段,而不是要把人當作上帝的奴仆,唯有人才是自然萬物的主人。人只是因為自身生活的需要才在主觀上假定有一位上帝。至善存在必有三大懸設,但意志自由式至善的充分條件,靈魂不朽和上帝存有是至善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意志自由條件下至善才是可能的實踐對象,只有依附于自由之上的靈魂不朽和上帝存有才具有客觀的實在性。
3總結
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的結論中指出:“有兩樣東西,人們越是經常持久地對之凝神思索,它們就越是使內心充滿常新而日增的驚奇和敬畏: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星空宇宙,廣闊無垠,浩瀚無邊,在滄海茫茫之中,人只不過是一葉扁舟,無足輕重。把絕對命令作為道德法則,把至善作為必然要求善,把德性作為先驗的自由,必然要求與人世間的幸福相匹配。在追求至善的過程中,人達到了絕對的自由,但那只是一種希望,它卻依賴于靈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兩個設定。自由只是一種希望,這區別于唯理論所認為的自由必然實現,也不同于經驗論所說的完全否定絕對自由,而是讓自由承載了新的意義,使其具有了形而上學的特點。康德擁有認識能力,能夠領悟宇宙的自然法則,甚至能為自然立法,但他永遠也改變不了自然存在的有限性。人不僅是自然的存在更是理性的存在,是理性目的王國中的一員。理性為自己立法,道德法則是意志自律。人能夠頑強地抵擋自然法則的束縛與限制,遵從理性自身頒布的命令而行動。當人遵守道德法則而行動時,就擺脫了感性的束縛,具有了超越感性、超越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獨特尊嚴。可以說,在現當代,康德道德哲學不僅沒有凋謝,反而繼續影響著道德哲學的進一步發展,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M].苗力田,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M].鄧曉芒,譯.北京:人民出版社,.
看了“康德哲學思想”